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做了相关规定;而且,1995年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此法发布了《关于禁止侵犯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事实上,也确有媒体因泄露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某报在某大型企业一个重大项目投产前,详尽地介绍了该项目的规模、设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造成国外同行抢先投产,险些断送了整个企业。” 目前,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其大量的协议文本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中就有对商业秘密的详细约定,如果记者对此没有明确的认识,在采访(不仅是隐性采访)中有违规行为的话,影响将是国际性的。
图17:劣质奶粉加工厂
现代社会,每天都有许多的丑陋现象在悄无声息的滋长和蔓延。记者用他手中的摄像机,将这些丑陋现象彻底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但是,记者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必须谨记《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准》,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以免触犯法律而不自知。总之,暗访记者在介入新闻事件能够消极隐瞒就不应积极参与。不能虢夺特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更不能干涉事件的进程。
在国外,也有类似的法律对隐性采访构成了限制。以美国为例,“1968年颁布的联邦法律规定,除非录音用于犯罪或其它违反美国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的目的,否则都可以采用,但应征求采访对象的意见。1986年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禁止单方面对各种电子手段的信息传播如卫星数据传输、移动电话通讯、电脑网络数据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