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的相关规定,都为暗访记者划出明确的法律禁区。
一、禁止涉及国家秘密
198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改造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1992年6月12日,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又根据上面和第20条制定发布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此外,还有《统计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保密法实施细则》、《国家安全部关于引用国家安全机关秘密材料清单事项的通知》,有关处罚条款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第39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31条、第32条等规定。目前,除记者向境外出卖国家机密和境外人员以记者身份窃取我国秘密的案例外,尚无隐性采访的违法案例,这与保密措施严密和记者对此认识明确有关,可以看到的例子是美国曾发生过记者为验证军事基地的安全措施而闯入偷拍并“安全”脱身的事件。
《保密法》第20条规定:“报道、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与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与播出,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北京青年报》记者关键从其妹徐彤娟等处搜集了国家机密级材料17份,秘密级材料538份,将材料提供给外国新闻机构驻京某记者。该记者复印其中246份后企图带往国外,被国家安全机关查获。关键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所以,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必须强调记者的保密意识。
如果说以上的法律条文还是对新闻采访的整体规制,那么下面的法规对于隐性采访的限制更有针对性。1993年2月颁布实施的《国家安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解释首先列出的就是“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并规定“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1997年10月施行的新《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非法使用”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权使用的人使用;二是有权使用的违反规定使用。也有人解释为:未获批准、未获授权而擅自使用行为。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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