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的谈话。在许多州,单方面的电话录音是允许的。但广播录音材料则有所不同。如果广播电视媒介的电话交谈将在空中直播,法规要求广播者提醒打电话者──他们正在“空中播出”。如果对方不想广播这次谈话,他可以中断电话。当然,如果暗访偷拍和“公共”联系上,便可以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如:在公共场所盯视、跟随、拍照并试图与采访对象交流,不属闯入行为。新闻媒介对闯入指控的主要辩护理由是报道内容具有新闻价值或者得到采访对象同意。警察或其它官员在执行公务(例如采集指纹、拍照等)时的行为,不属闯入。因此,新闻媒介与执法机构协同行动、报道突发性事件的行为也不被视为闯入。在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中,媒介对个人采访报道、拍照、录像,一般也不被视为闯入。有时,具有新闻价值的材料是由第三方非法侵入并窃得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媒介不会因发表这些偷来的或非法获得的材料而受追究,特别是,如果媒介发表的材料是“有关公众利益”事件的话。
第五部分第21节 暗访中记者介入民商(1)
隐性采访,其实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媒的“窥视”现象。如今,这种偷窥似乎已成为一种文化的“癖好”,作为文化意义的“偷窥”已漫延到中外传媒人的生存行为中,这样的报道随处可见:记者乔装暗访求职中介,暗访荒唐离奇的坐台先生内幕,暗访赌场,卧底暗访传销内幕,冒险暗访曝光夜总会黄毒泛滥,偷拍偷录某名人娱星等等。但随着法治的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放大,这意味着:人们会对隐性采访的偷拍偷录行为提出法律质疑──虽然揭露的是不法现象,而这种依据记者的良心判断就可以随时采用的方式,对每个人的正常生活不会构成威胁吗?
在隐性采访中,记者通常扮演两类角色。一是旁观者。记者不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而是以旁观者的身份,以目击观察发现新闻,当然记者在目击时隐去自己的真实身份。记者以旁观者的身份,不动声色地拍摄采制新闻事件的发展过程。譬如暗设摄像机于十字路口拍摄闯红灯、偷拍偷录非法音像制品的出售过程等等。在这种采访过程中,记者只是以旁观者、记录者的身份出现,不会有较多的争议。但仍需注意,一般性违法或属于道德问题的事件,图片或镜头中涉及个人肖像的,应做技术处理;文字中涉及个人隐私的能不公开的尽量替对方保密。
二是参与者。记者有意隐瞒或改变身份,作为当事人直接介入事件本身,并用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取新闻。在这种采访中,记者的身份是双重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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