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既是采访者,又是事件过程的直接参与者。这样就可能产生由于双重角色的行为规范不相容,而导致的矛盾冲突,导致新闻失实或新闻客观性的缺损。隐性采访产生的争议也大多由介入式采访引起。所以有必要对隐性采访的操作过程做应有的限制。记者成为事件当事人,与被报道者产生各种类型的关系。从法律角度分类,新闻事件不外乎民商事、刑事和行政三类,记者介入事件的身份也就不外乎这三大类。对新闻事件的采访调查应保证“用事实说话”这一根本原则,所以,只有以旁观者身份介入事件才能最大限度做到客观与中立。
方式──观察、介入的把握
根据隐性采访方式之不同,我们可以做如下分类:
观察式(只看不问,不进入私人领域,不介入事件的发生过程)
被动(非主观因素成为事件中人“亲历”事件并随机应变)
介入式 主动(主动策划事件或假扮身份,根据目的操纵干预事件)
其实,这种分类只是粗略的,有时记者的行为可能会兼及多种情况,如:既有观察又有介入;有时主动有时被动。观察式的隐性采访是作为普通公众去察看(包括偷拍偷录),一般认为,没有多大法律或道德限制。而介入式较为复杂,如果是被动式的,例如英国的丘吉尔早年作为记者在南非英布战争中的亲历 ;人民日报华东版记者邓建胜作为“隐身人”在采访过程中的多次亲历 ,从道德角度分析可能不会有多少问题,但不可预见的事件本身会对记者产生难以预料的影响,如丘吉尔被俘险些被杀。记者隐瞒身份主动介入某种活动,多半有违新闻道德准则,严重的则违规违法。例如一位记者在报道三峡工程时,以半导体收音机假冒指挥长的对讲机,以插旗帜冒充现场指挥长蒙过警察进入三峡工地龙口地段的禁区 ,这是明显的违规。还有美国1989年的“诉金案”──当时发生了一起空难,电视摄像师阿•;金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