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节第6条等规定,记者依法选择以一般民商事主体的身份介入事件比较适宜,如扮演消费者,公司雇员(如涂俏《生存体验》一书述及其反串“啤酒女郎”),记者为了深切地理解生活,亲自去体验一下某一行业的工作,去当营业员、护士、乘客、邮递员、办事员、清洁工等等,这是新闻记者深入生活、体察民情的一种好方法,对于记者的思想作风和新闻写作都有好处。但是在介入民商事纠纷时,记者要注意受托于当事人取证引发侵权的问题。
第五部分第21节 暗访中记者介入民商(2)
误区之一:激于义愤而被人利用成为工具。
记者有时出于“义愤”和打抱不平,会站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某一方的立场上,主动或被动地成为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收集证据的受托人或工具,可能因此而侵犯对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西南政法大学龙宗智认为:〃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法庭可以采纳,但这种偷拍偷录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私自录制谈话的内容,而不是第三者在旁边窃听或者秘密录像。前者是法律允许的,后一种情况是违法的行为。
这时,记者介入纠纷的暗访行为实质上在一方当事人与新闻记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与受委托的合同关系,而按规定,当事人调查证据所委托的必须是经国家机关批准有调查权限的单位或个人。如果记者非法接受这种取证事务,无论记者是否会被给予报酬,主观是否为善意,其接受委托的行为便属违法,委托一方当事人的取证程序也属违法。那么一旦隐性采访的记者卷入双方当事人的官司,所获取视听资料就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记者受牵连而负法律责任的概率就高;而且,不少取证方法可能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合法的,但若由第三方来实施则可能属违法。如“捉奸在床”的做法,配偶的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配偶权,在离婚案件中取得证明对方有过错而由记者来“代劳”偷拍另一方与婚姻第三者的亲密行为,这种偷拍会导致侵犯他人隐私权。
所以在介入民商事纠纷时,记者不能偏听偏信,应仔细分析,小心求证,掌握好界限,尤其不能被当事人误导而受人利用。
误区之二:为满足公众偷窥欲而污染社会风气
现在流行一句话:防火防盗防记者。这些神通广大的人无孔不入的举着机器对准每一个角落,让人避之不及。记者的形象日益在下降,被贬损的情况越来越多,英国戴安娜王妃因为躲避记者遇难车祸、台湾璩美凤情色光盘等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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