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人,向印度国防部推销反坦克导弹系统、热感应装置等先进装备。记者用公文包里隐藏的Hi-8AFM摄像机拍摄下了与国防部官员交易过程,在不同时间和地点拍摄了90多盘录像带,然后从中剪辑出三个多小时的节目,交由印度最大的私营电视公司Zee News播出。节目播出后立刻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国防部长费尔南德斯和联合政府中两位党派主席先后引咎辞职。泰赫尔卡网站又于当年8月向《印度快报》抖出“猛料”:网站记者还曾于2000年9月到11月间,雇佣了应召女郎为三名高级军官提供性服务。在这一系列的隐性采访中,泰赫尔网站的记者运用了极为不妥的手段,至少涉嫌欺诈、行贿、介绍卖淫等多种严重罪名。
在中国大陆,这件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2002年3月,《天府早报》一记者在获悉有人网上发布制造冰毒配方之后,即主动联络,谈好价格,待对方实行提供“配方”行为时警方突然出现,将此人拘留。 前者尚且与警方取得联系,而央视的一位记者竟事先未与警方联系,自恃为“孤胆英雄”,“亲历盗墓”。在一个叫做“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在行动”的栏目作了一次暗访《亲历盗墓》 。为了让观众了解盗墓者究竟是怎样盗墓的,央视记者打入盗墓者内部,与盗墓者一起从西汉古墓“取出”13件西汉文物。之后,又将这些文物买下,“捐给”陕西省文物局,法律专家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名央视记者符合盗墓共犯的构成要件,涉嫌盗掘古墓葬罪。
有文章称,“亲历盗墓”已经构成了犯罪。理由是:记者“打入盗墓者内部”公安机关事前并不知晓,因而和侦破案件没有直接关系;“取出”13件西汉文物,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私自开挖、掘取古墓,并从一般犯罪行为的构成需要5个要件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推定,“记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墓的共犯”,构成了盗掘古墓罪,而且这一行为有违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规范。文章还指出,记者不能“用违法来对付违法,如果已有的法律规范都不能得到遵守,又何谈在此基础之上构建更新的法律规范呢?” 也有人对此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不能“抹杀了盗墓者的盗墓行为与记者暗访的客观区别”,“盗墓者是为了盗卖文物而获利;记者是想通过暗访将盗卖的内幕揭露出来,公之于众。在各地盗墓之风十分猖獗的当今,揭露对打击与抑制盗墓行为无疑是有现实意义的”,“否则,为什么至今我们还没有听到这个记者由于此事而被绳之以法的消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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