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法论事的时候,有时还得兼顾情理。”
另一个案例是南方某晚报的记者在婚后发现妻子是毒枭,从事贩毒勾当,但他既不制止,也不报告,忽发奇想,要利用这个关系“深入”贩毒的“虎穴”去作一次“采访”,写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纪实报道”。在妻子的安排下,他两次往返中缅边境,“亲历”了贩毒的全过程,其中一次就带回毒品两公斤。虽然他事先想好毒品是要送交公安机关的,但别人早已把“货”提走了。他终于意识到自己已成为一个事实上的贩毒者。经过一段时间的痛苦抉择,他走进了公安局 。若干年前,美国的司法界曾有过相关的讨论:“如果警察冒充妓女或嫖客,是否合法?许多人认为,这是一种不可取的做法,因为警察假装妓女或嫖客在某种程度上等于在诱使人们犯罪,有些有犯罪企图而没有犯罪行为的人可能由此真的走上犯罪道路。……记者不光在采访,而且是在‘参与’──且参与了一种近乎犯法的行动,尽管记者的动机看起来是好的。”
一位某知名访谈节目的女记者,一次前往河北省农村进行暗访报道。她找到一个村委书记,和其攀谈有关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看法。这位老师的农村干部相谈许久,表示对造假行为祸国殃民的愤慨。同时谈到:但是在有些地方,特别是农村,为了脱贫致富,把造假作为一种振兴经济的手段,造假行为低投入高产出,钱来得多快啊。
事实上,这个村子里根本不存在造假行为。而这位女记者结束采访之后,将村委书记的这段谈话掐头去尾编进了曝光新闻,本来严肃抨击造假行为的村委书记现身银屏,却被女记者改装成了赞许造假行为。该新闻播出后,这位村委书记所有职务被一撤到底。没有人向其道歉,更没人为他申冤。如今,这个访谈节目仍然时常有暗访节目播出,每周高居收视榜首,但撤职的村委书记家里,从此再也不看他们的节目。
第五部分第22节 暗访记者设置“陷阱取证”的论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