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行政特权,因而,记者可以假扮的身份只能来自普通公民依法从事的活动和行为,而不能是法律特别授权的、拥有某种特殊权力的特殊身份,以及法律授权可以行使某种权力的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 。隐性采访“有其不可逾越的界限,如: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法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不得侵害他人的住宅、通信、人身等权利,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偷拍偷录,不得伪装国家公务员、法官、警察等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不得妨害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不得使用安全部门专用的侦查工具,特别是不得采用类似‘诱惑侦查’那样的‘卧底’手段,比如伪装成违法犯罪者如吸毒者、嫖客、三陪女、人口贩子之类,以摄录所需要的材料,这种做法不仅有损记者尊严,而且会引发意外事端,甚至助长或促成犯罪活动” ,除非记者得到相关部门的明确同意。
一般认为,对于不涉及违法犯罪的调查“陷阱”,如假扮盲人过马路或孕妇乘车来测试人们的文明程度,只要记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或精神伤害,公众不会有过多的指责,大都可接受。而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调查“陷阱”,一般应取得公安司法部门的同意和协助,否则要么记者身陷其中构成违法犯罪,要么人身安全不能得到保障。总之,“陷阱”的设置一般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尤其是在记者可以通过大量细致采访获得信息时。
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立案后行使刑事侦查权具有专属性,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该权力。“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第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第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第四,经制片人同意。”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的这几条准则可以为新闻工作者提供一个基本的采访准绳。
第五部分第23节 记者“以身试法”
一、行政权力:暗访的重点区域
一般来说,采访是一种信息采集行为,采访权利的法源可以追溯到言论自由的原则。“采访权来源于言论自由,是知情权的具体化。采访权是一种职业权利,而不是受人民委托而行使的权力。采访权表现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形式,在许多场合必须通过同采访对象约定而取得。” 但是,有一种情形是例外,那就是对于公权机关的监督,这时,采访权不再仅仅是职业权利,却是发挥了行政权力延伸的功能,成为权力机关自我完善和监督的重要途径。行政权力,不可避免地成为暗访的重点区域。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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