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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第22节 暗访记者设置“陷阱取证”的论争(2)
记者在介入式采访中所假扮的身份很难抹去其诱导性质,因而记者的问话行事要讲究分寸。例如,为了查假药而扮作顾客的记者不能上来就问:“有假药吗?”按正常方式只能买下药后再查核,更不能许以高价买假药,否则便是诱导犯罪。如果没有缉毒部门的许可配合,不管记者扮成买方还是卖方,都有犯罪之嫌。
记者这种深深扎根于犯罪行为中的采访方式十分类似于刑事侦查中的“警察陷阱”,又称为“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侦查隐蔽的需要,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诱惑对象进行犯罪,等到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记者在介入事件时往往要引蛇出洞,扮演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一方,这是十分危险的。一不留神就踩响雷区。
有观点认为,“陷阱”可被记者用作调查已有的不法行为,但不能引诱别人违法或犯罪。再如,记者要采访卖淫嫖娼情况,就假扮嫖客引诱对方提供性服务。记者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等于在诱使人们犯罪,有些有犯罪企图而没有犯罪行为的人可能由此真的走上犯罪道路。” 而且,一旦引起新闻纠纷,对方就可以抓住记者的诸多把柄,如果记者在布设的陷阱中介入过深,则更有犯罪嫌疑,那时记者将处于不利境地。
对于陷阱取证,法学理论界将设置陷阱的程序称为“毒树”,因此引诱而获得的证据称为“毒果”,因为程序不合法,所获证据因此而不合法,所谓有毒树必有毒果。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的做法与英国有所区别。美国原则上对该种证据一律排除。 1990年,美国联邦调查局曾经偷拍了华盛顿市长马里恩·巴里吸食毒品的镜头。从此以后,美国司法机构开始倾向于把诱捕法看成一种诱导。被告可以依据“视情自卫”(situational defense)条款来辩称自己是在进行正当防卫。当被告在具有引诱的环境下犯了罪后,无论证据多么确凿,他都可以被判为无罪。在英国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警察采取秘密手段诱使他人犯罪而取得证据,该证据被视为非法。如果警察并没有诱使或劝说,只是因提供了犯罪的机会(没有引起犯意)而取得证据则该证据被视为合法。比如,秘密装置录音设备取得的证据可以采用;对于无照私自开出租车的人,警察故意租车而获取证据也可以采用。
从法律上说,记者不享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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