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没有时间回答你的问题,但我可以告诉你,这个案件与我和徐金明是不是亲威没有关系。〃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这一案件一拖再拖,判决结果一直等了3个多月才下来,法院认定王鹏等人并无违法行为,驳回公诉。但是,有关方面仍以王鹏等人违反公安条例为由,要求县公安局撤销王鹏所长职务、李明撤销指导员职务。
被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王鹏出差到了北京,特意找到记者表示感谢:〃真是谢谢你们,如果不是你们新闻单位的干预,真不知道结果会怎么样。嗨,特权太可怕了,但作为公安干警,我绝不后悔。〃
第五部分第24节 司法活动中的暗访记者(3)
一、 司法活动暗访的禁区:法庭审理场合
司法机关对于新闻媒体的戒备由来已久,学者认为是新闻自由权利与司法审判权力的较量。 新闻媒介频繁使用如窃听、偷拍、查账等,对正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施加压力,发表评论,未审先判,极易误导舆论,使司法机关办案陷入被动。一定程度上,正因为司法报道中记者对于偷拍偷录手段的滥用而引发司法机关的反感。为了维护法院审判独立性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法律有多款规定,司法机关也作了大量相关规定,力求避免受外界的“不当影响”,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被告定罪量刑,人命攸关,所以法院一般对“媒体审判”…媒介对于各类诉讼的不当介入,予以高度警惕。
1992年,《上海法制报》记者李智刚在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李谷一诉记者汤生午案庭审中,被没收记者证和胶卷,并被法警带出法庭。此事引起关于侵犯采访权的首例诉讼,这起首例新闻机构状告法院的诉讼案件以原告汤生午撤诉结案。
四川简阳市人民法院曾经向资阳地区中级法院正式起诉成都某电视台。事情起因缘于成都某电视台一次涉及简阳市法院在执行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的采访报道。简阳市法院认为,成都某电视台记者到法院采访时采取了不法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偷拍镜头、编造事实、无中生有的手段,严重丑化和毁损法院形象,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进行,司法领域对于媒介报道有趋于严格的限制。从1979年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3个涉及庭审规则的司法解释,其中均有关于记者采访的规定。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第8条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件进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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