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和传播。有新闻界人士对这一规定称为“记者条款”,实为记者特权。
1993年发布的《法庭规则》第10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93年规定比79年规定增加了经许可条款,记者在庭审中不再享有采访特权。同样的条款见诸于1999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当年11月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4人信用证诈骗一案,300多名记者到庭采访,法警收缴法庭内记者的记录本、胶卷多达几十本(卷)。
遵守法庭规则,严格限制报道行为,这在国际上是通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时,表现法庭上情况的只是一幅速写,而不是照片,采访设备根本不准带入法庭,这主要是因为摄录者的灯光、声响以及有关人员走动,会分散法官和有关人员的注意力,影响法庭审理,进而影响法庭的严肃性。笔者认为,司法报道是隐性采访的禁区,记者最好在此止步,庭审过程不适合隐性采访,否则,不但采访不成功,所而受到法律制裁。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要知道,当记者采访违反法定程序时,法院会启用《刑事诉讼法》161条、《民事诉讼法》102条,对记者采取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器材,责令退庭或者罚款、拘留等妨害诉讼强制措施。
法庭之内不适用隐性采访,司法程序的其它环节,记者进行暗访时,应充分尊重独立的司法权,不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在司法机关立案前、结案后,如该立案不立案,司法裁判不公或不当等,舆论均可在报道的同时进行评论,2002年9月20日《南方周末》的《“枪下留人”案再调查》即在被告已执行死刑后对于案件的实体部分(证据)和程序问题有不同于判决的报道和评析。 而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只作程序方面的报道,不涉及实体如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有罪,罪名及刑期等等。如果新闻报道的目标是揭露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或有其它渎职行为,记者可以突破常规,在法院工作场所进行暗访,以期新闻舆论能够推动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除此之外,记者亦应保护诉讼参与人的人格权。诉讼参与人是新闻记者观察的对象,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应尊重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律师的人格权,对于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谨慎处理。
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之外我国目前无其它法律规定制裁记者对司法的不当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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