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度”的问题。记者暗访中的“诱导”涉及的已不仅仅是伦理层面的问题,而且很可能上升到法律的界面。
记者在暗访中言行不能具有诱导性,也尽量不要主动,有记者采访卖假发票的情况,就假扮成购买者,问:“有假发票吗?”暗访“三陪”的记者一进娱乐场所就问:“有小姐吗?”暗访倒卖假发票,就去问:“有假发票么?”这样属于典型记者主动的发问都是不妥当的,如果对方先问,则属于对方主动,记者被动。可以这样设想,如果记者假扮成购买毒品者,问:“有海洛因吗?”我国法律规定,毒品交易达到50克就可以判处死刑。那么,如果记者实施了购买行为,能否给记者定罪?又该怎样定罪?难道因为是记者暗访,就可以网开一面,在守法与犯法的界限左右随意行走,而置法律于不顾吗?
哪些身份是记者不能涉足的呢?笔者认为,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想装扮成什么就装扮什么,没有任何限制。
(一) 记者不能装扮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记者不能装扮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处理政事获取政府新闻;不能装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记者不能以行使公务的名义获取新闻。因为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其身份和职务具有法定性。
(二)记者不应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
笔者曾见过一些隐性采访报道中有这么一段描写:“为了留下‘证据’,几天后,记者又随线人携带着微型录像机来到这里(指中街地下赌场)。由于里面根本没有夹男士手包的人,所以夹包的记者一进屋便引起了注意,先是几个服务员从不同角度注视夹包,继而总是有一名身着西服的男子经过记者身边,事后线人告诉记者,此人即当晚的值班经理。无奈,为了完成采访录像,记者只得‘大张齐鼓’地赌了起来,在输掉了200多元后大骂今天没点子,然后起身离去。” 这个记者的赌博行为显然已经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违法犯罪之徒不是正常的社会角色,是社会予以打击的对象,具有社会危害性。装扮成这类人易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记者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会使记者的良好形象受到玷污。
(三) 记者不能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
记者如果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而深入到另一个性别世界中采访,这是传统习俗和道德不允许的,亦侵犯他人隐私利益。
总之,暗访记者在介入新闻事件能够消极隐瞒就不应积极参与。不能虢夺特定主体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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