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义务。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更不能干涉事件的进程。
第五部分第27节 公共场所拍摄内容的选择(1)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人群聚集、供给众多人员活动场所。 在公共场所对人们的公开活动进行的拍摄和录音,是无可厚非的,因为任何人只要将自己置身于公共场所中,就没有个人隐私这一说法,也就等于是放弃了该行为的隐匿权 , 而不管是记者还是其他人都有将他在公共场合所看东西拍摄下来、记录下来通过媒体发表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偷拍、偷录并不构成对被摄、被录者隐私权的侵害。
有人认为,在公共场合采访不必偷拍。问题在于许多被采访人在镜头内的表现与镜头之外常有极大的区别。特别是被批评者常常在镜头前收敛不良举止,而一旦不再面对镜头时便有恃无恐。这方面较为典型的镜头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一次节目,湖北省某县工商局的女局长身处本局办公大楼的门口,面对抗议其乱设卡、乱收费的外地司机大喊:“我就是要收费!我要找人把你们都抓起来!”之后,记者公开采访她时,她的表现则是温文尔雅,颇有领导风范。这时,偷拍的镜头可以让观众看到未加掩饰的真实的现场。
在公共场所进行偷拍,在其内容的选择方面没有什么限制,大家的一言一行都可能成为记者偷拍的素材之一。但是一般来说,记者在偷拍时,主要是捕捉一些有害于公众的行为:不道德行为的偷拍,随地吐痰、群殴、翻墙、翻越护栏等,一般来说,在公共场所偷拍不道德行为,没有特定的人物、特定的地点,而且,大都是随意捕捉到的。
翻越护栏的偷拍:中央电视台曾播出过一则告诫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的公益广告,镜头冲击力极强。那是一组记者偷拍到的镜头:一路人因图方便,不顾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随意翻越护栏,结果在穿行马路时,被迎面行使过来的一辆车当场撞死。画面很详尽的记录下了事发的一切,尤其是路人在被车撞飞了后,在空中盘旋了两圈掉下来,这段画面给观众带来的冲击是极大的,起到了正面宣传所起不到的警示作用。记者在案发现场偷拍,原本不是去偷拍翻越护栏的行人,而是为了另一个偷拍事件,在那埋伏了好几天,始终没有收获,但是结果却拍到了这么有震撼力的一组镜头。
许多记者在反映社会不良风气时,第一时间能够联想到的肯定是“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屑”等不道德行为。其实不然,占椅酣睡、践踏绿地、随意涂抹等都是属于不道德行为的范畴。如某电视台在反映城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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