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气时,偷拍到这样一组镜头:某年轻男子在公用电话亭,一边抽烟、一边讲电话,旁边站了好几个等着使用电话的人。这种完全不顾他人、只顾自己的不良风气值得媒体披露。同时也起到警示人们的作用。有人认为,当众亲吻,也应属于不道德行为的范畴,因此在反映社会不良习气的时候,可对这类人予以曝光,以示提醒。也同时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现代社会,西方文化大量涌入我国,情人当众亲吻已经成了一种时尚,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当众接吻,不能说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只能说是一种社会现象,虽然说在公共场所偷拍,不会引起隐私权问题,但是,作为记者来讲,应该想到如果把拍摄对象的亲密行为,曝光在广大观众面前,有损被摄对象的名誉。
也有人提出,既然在公共场所没有隐私可言,那么在反映不道德行为时,只要有任何不道德行为出现,就可以予以曝光,包括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在内。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我们所说的公共场合没有个人隐私,是指被摄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活动没有个人隐私,但并不包括个人领域的隐私,如身体隐私部位、个人居所、包袋、日记等,这些对于个人来说,即使是身处在公共场合,也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因此在公共场所进行偷拍时,不能包括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地铁、商场公共场所的偷拍。
90年代初,地铁、商场等公共场所都没有规定禁止记者拍摄,记者可以随时扛着摄像机大方的出入在这些地方。然而就是在中央台对商场短斤少两等欺诈消费者的现象;地铁秩序混乱、管理不善等不良现象予以曝光后,地铁、商场几乎都做出相应的规定,记者进行采访,一定要事先征求该管理层领导的同意后方可拍摄,其实,这些条文的规定,只是该管理层害怕记者们对自己进行负面报道而采取的一项抵制手段。因为在这些商场、地铁中,有太多怕被曝光的黑暗地,而这些黑暗的曝光,将直接影响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