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方面的暗访,记者一般是在其中扮演着一个刁难者的角色,用各种各样的刁难手段进行试验,来证明其真实性。
“114”服务质量:中央电视台95年曾对全国各地的“114”查号台进行过一次电话暗访,录下了所有查号台服务小姐在接电话时的语气态度。结果发现,上海是全国服务质量最好的地区,而北京则是最差的,新闻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该新闻曾获得“中国新闻奖”的称号。
我们以上所举例子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全部采用暗访的形式进行,虽然说,暗访不是万能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暗访确实给我们的采访带来很大的便利,同时也让我们能够拍摄到显性采访所不能拍摄到的素材,使之曝光在大众面前。但是必须指出,我们所说的暗访,只能是有针对性地、有筛选地进行,而不是随意的滥用。
记者在选择公共场所暗访内容的时候,不必局限于反面的批评报道、也可以是正面的报道,有的正面题材,用暗访来实施,可能取得的社会效应会更好,更易获得观众的信赖。
在隐性采访具体运用于公共场所,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首先公共场所发生的事件及内容是否均适用隐性采访?一位美国检察官司曾举例:在一个会议厅内两个人正在交谈。此时是明拍还是偷拍似乎都不是问题。因为二人共同出现在公共场所。但是因为两人是一对一地谈话,表明他们的交谈是私人性质的。不论是什么内容,偷录下来,播放出去,都构成对两人隐私的侵害。
在公共场所暗访所摄录的内容涉及违法犯罪的内容时如何恰如其分地表现,是媒介面临的一大问题。据说许多地方有人把一些报纸的社会新闻奉为“嫖娼指南”,因为媒体报道把什么街巷、价格、服务内容、进入暗号之类的细节都交待非常清楚。引来读者“紧追色性,另类暗访制造媒体垃圾 ” 的批评,又比如说北京某报在电子器材市场暗访“偷拍设备”时,把价格、功能、类型、地点全都“曝光”出来了。当媒体商业化运作的时候,应自律以控制为迎合受众不良猎奇心理而使“黄色新闻”的流毒泛滥。笔者建议,媒体无论是以模拟再现还是以现场纪实的形式播出暗访素材,都应当在播出前就节目中表现犯罪手段和技巧的内容向公安机关征求意见,对于表现公安机关在侦查和防范犯罪方面的技术的内容也应当持同样谨慎的态度。
在公共场所偷拍严重犯罪、悲剧或灾害性事件的主要人物时,要特别注意不得以不恰当的角度去表现受害者。对于他们极度磨难和极度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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