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镜头,记者应本着良心与道德感,不宜将此类镜头偷拍下来公之于众。
第二,是否一切场所均可适用偷拍?除上述法庭之外,还有一类公共场所是完全不适合偷拍偷录的,这就是医院的非公共区(如手术室、病房等)。疾病属于典型的个人隐私,为病人保密是全世界行医者的职业道德。《执业医师法》将“为病人保守秘密”规定为医生的法定义务。偷拍偷录方式采访医院的非公共区,不仅有可能侵害病人的隐私权,也损害了医生的职业形象,构成双重的侵害。因此,进入医院非公共区采访必须征得医生和病人的同意,偷拍偷录的采访方式绝对不应允许。
第三,是否公共场所一切人都适用偷拍?在公共场所拍摄和录制报道对象言行时,往往会拍摄到一些其他的非中心人物镜头。一般而言,这一类伴随性镜头时,没有义务征求他们的同意,但是,如果把这些拍摄对象置于敏感的特定环境(如精神病院或娱乐场所)时,虽然没有使用他们的姓名,这些镜头的使用也应征得他们个人的同意。
第四,如何恰当使用公共场所拍摄的素材?隐性采访素材虽然具有纪实性,但也会因运用不当或蓄意而被歪曲。这里主要指断章取义,即从素材中单取被采访者的一两句话或镜头进行播放,很可能造成断章取义,甚至导致完全相反的理解。隐性采访的视听素材虽然作为高技术的产物,信息量大,但也容易被剪辑伪造,导致事实失实。隐性采访的视听资料要想具备证据功能,记者采访时应注意作附属说明,如制片时间、制片地点等,以便作出正确的甄别与判断。
第六部分第28节 隐性采访在西方国家
西方国家对于隐蔽采访和偷拍偷录有不同的态度。以美国为例; 在美国的50个州中; 有35个州(外加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规定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录音应事先通过被采访一方的同意。联邦法律也规定;采访中的电话录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事先通知对方。其他15个州中的6个州无关于电话录音的法律规定; 9个州的法律规定面对面的录音和电话中应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而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也有一个电话采访规则,规定新闻记者在电话采访中录音; 必须事先通知采访对象正在录音并且事后可能被播出。
1992年,美国ABC公司的两名记者持假身份证到狮子食品公司的超市工作,用藏在假发里的微型摄像机和带在身上的小麦克风摄录下狮子公司出售过期食品,把腐肉清洗后改包装等情况。电视播出后,狮子公司以欺诈公司雇员和违反进入私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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