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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5年3月6日做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95年《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这个95年《批复》,高法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评价道:“将录音取得的证据资料的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同意这种一刀切的规定过于严厉,”“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资料内容真实也无法对其予以保护。”
95年《批复》“必经对方同意”的规定让大家普遍觉得,在隐性采访中,只要报道对方不同意,事件发生当时即使录音了也白录,总之打起官司来,法庭是不予采信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也是依此判案的。典型的一个案子是1999年《海峡都市报》被诉侵权案。1999年11月25日,该报以《夜宿湖美,应召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为题披露了记者暗访泉州湖美大酒店提供色情服务的经历。报道说,记者下榻这家酒店后,就有几批小姐先后打来骚扰电话,称可以上门提供“聊天、洗澡、按摩、做爱”等服务,当记者表示对安全有疑虑时,一位小姐竟然说:“我们湖美在整个福建省最安全,是四星级的。如果有什么事的话,警察会通知我们酒店,然后酒店再通知我们。”
湖美大酒店认为,上述报道将其“描写成一个与公安机关串通一气,靠色情服务招揽生意的酒店”,严重侵害了酒店名誉,遂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报社“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3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里全省最安全》一文引用了电话中一位不知真实姓名和身份的‘小姐’的话,对原告酒店的服务质量和存在问题进行报道,该报道对听来的消息未经核实,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法院判令“海峡都市报社应立即停止对原告湖美大酒店的侵害”,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1万元。
为掌握证据,海峡都市报记者在暗访时曾作了录音,并将这份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法庭不予采信。参与这起案件审理的一位法官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录音资料要征得对方同意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记者暗访中的录音法院不予采信,案件结局是二审裁定驳回被告(都市报)的上诉,都市报败诉。
法院的判决不仅让报社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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