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关系支持的,不然也不会在这个社会中存在这么长久。这个企业已经有五年的历史了。尽管用假药、用危险药害人,但是其内幕一直没有得到揭露,而电视台曝光后,居然有能力反扑过来倒打一耙,其能力不可小觑。
第八部分第33节 隐性采访面临的风险与尴尬(2)
公开的采访是不可能了。只有暗访。李德亮与记者同仁们决定对这一企业再次深入调查,事情决定后得到了领导的全力支持。他说:“这不仅仅是一个“官司”,而是一种新的挑战。恶势力也会用我们的武器如反告状,包括偷拍等等来对付我们。我们不能退缩!”
工商局、刘所在的村子等几处地方暗访下来,事情十分清楚。刘麻士本人的职称是假的,经营执照是假的。而他诉状中说记者侵害他的名誉权,一个是企业,一个就是他本人的职称,而这个企业根本就不合法,他本人更没有什么资格,全是他自己造假出来的。
这次采访基本上是顺利的。事实清楚又简单。可是为什么这个明显的造假企业至今打不倒呢?在采访中记者偶然听到这样一个消息,法院主审法官亲自来调查过,这已经超出了一般的司法惯例。更有意思的是,法官在调查期间居然是由原告负责接待的。
记者始终想不明白,如此明显的造假者,为什么会受到这么多重要任务的重视?
回到北京后,记者把这次明访和暗访到的事实再次提供给了法庭。法庭原本裁决李德亮输的决定终于收回。
李德亮一案,其实还属于目前记者们遭遇法律诉讼中比较幸运的一例。因为采访而遭到起诉,被判有罪而赔款、坐牢的不乏其例。新闻报道对象可能以法律行动向记者施压,他们可能以各种理由控告记者侵犯名誉及信用权、隐私权、不当报道了侦查与审判中的案件、泄漏了国防军事机密、违反证券交易法、违反选举法或以公然侮辱公务人员等。其中以提起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诉讼居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任编辑徐迅认为,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经历了四次浪潮:第一次为普通公民告大报(1987年…),第二次为大明星告小报(1990年…),第三次为工商法人告媒体(1992年…),第四次为官方机构及公务人员告媒体(1993年…)“普遍、复杂和多样”“原告敢告会告,诉讼技巧纯熟”、“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时日长久”为这些法律诉讼“浪潮”的基本特点。
二、暴力威胁
本来,采用隐性采访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保证进行批评性报道的记者的安全,这是采访成功与否的重要评判因素。尤其是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