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锁现场和消息来源,派人把守大门,看着不熟悉的人一律不准进入,不文明的就干脆采用暴力驱赶殴打记者,抢夺记者拍摄的音像资料。记者的人身安全越来越没有保障:揭发山西运城地区领导制造虚假的节水渗灌工程的记者高勤荣身陷囹圄;为主持正义曝光海南一起卖淫嫖娼案的记者刘洪已被逼疯;重庆女记者罗侠在采访现场被人打成重伤……在一次媒体高级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犀利的指出:如果还说“新闻记者是条狗”,则毫不夸张地讲,从事舆论监督的记者在某些官员眼中是威胁他们官运的恶狗、野狗,无人保护的记者则很像一条条丧家狗。“狗”的悖论揭示了新闻业者尴尬而残酷的生存状态,已远非理论上的主体性争论那样温和。
分析一下这几个典型,践踏记者采访权的既有单位,也有个人;既有普通群众,也有执法者;有的属滥用职权,有的是为一己之私。不管他们的身份怎样,目的何在,但他们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地践踏采访权,首要原因就是其法制观念淡薄,在他们心目中根本就不存在“法制”二字。身为记者是要为百姓说话,反映百姓疾苦,要为百姓利益高呼。这样必然会触及一些团体的利益,引起一些人的反感与仇视,进而会遭到从精神上到肉体上的伤害。这种现象可以说是某些势力对于媒体针砭时弊的一种反扑。
记者怎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不受诸多侵害?法律用语“救济”通俗地说就是寻求途径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隐性采访的记者来讲,寻求法律救济或进行自力救济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第八部分第34节 救济途径
一、恶意不赔偿
新闻记者在寻求各种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恶意不实赔偿机制”正成为记者保护自己的有效工具。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有些起诉媒体的报道对象企图借诉讼的合法外衣,掩盖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法目的,甚至将诉讼作为自己报私人恩仇的手段,这种诉讼被称为“恶意不实诉讼”。恶意不实诉讼是一种滥用诉权的侵权行为。所谓恶意,是指提起不实诉讼者明知自己提起的诉讼超出了合法范围,却企图借诉讼来达到某种非法目的。我国恶意诉讼案件近几年一直呈上升趋势,诉权被滥用的问题日益突出。如果对于这种恶意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就可打消起诉者“胜固可喜,败亦无妨”的侥幸心理。
1999年4月8日,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刊登了甘建华撰写的调查性报道《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疾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文中报道的一个性病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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