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恶意不实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专家对正在编纂中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中有这样的设计:“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前款所称损失,是指恶意诉讼的被告在诉讼中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因诉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相关的财产损失。” 从法律条文设计可以看出,并不支持原告对于恶意诉讼被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自2002年12月起,民法典草案已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若恶意不实赔偿机制能够进入草案中,今后记者维权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
二:限制诉讼主体的资格
限制诉讼主体的资格,意味着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应当对报道对象作为原告的资格以及相关证据进行更严格的审理。对于隐性采访中被报道者没有确凿证据显示传媒恶意侵权的诉讼,法院不应轻易受理他的起诉。
这里所考虑的仍然是传媒正确舆论监督的生存空间问题。假如凡起诉法院均受理,传媒必将频频涉讼,而且在目前新闻管理体制导致“异地监督”成为流行做法的情况下,传媒接到的将大多是来自外地法院的出庭传票。高昂的律师费以及差旅费势必使传媒不堪其苦,且不说败诉,就算是全部案件都胜诉,恐怕也是“惨胜”。因而,尽可能减少这类诉讼给传媒带来的无奈和劳顿也可能是明智之选。可是,如果传媒都由于这种“惨胜”而三缄其口,我们的社会将会为此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在这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保护对于记者来说就尤其重要。
笔者认为,对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众人物能够提起名誉诉讼权的资格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因为公务员握有相当的公共权力,行使权力的过程和方式是否合法,乃至日常言谈举止是否妥当,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公民权利的保障至为重要,应该受到传媒严厉的监督。如果允许公务员轻易地提起名誉诉讼,则必将导致言论自由权利的丧失。至于其他公众人物,之所以得到与公务员相当的对待,是因为他们拥有利用传媒澄清不实报道的能力。这是对等原则的体现。
第八部分第35节 拿起自卫的武器
一、 借力使力策略
记者进行隐性采访首先要取得单位的支持,否则,冒大风险暗访的报道不能刊播,所有采访行为就无任何意义。同时特别注意在与不法分子、敌对分子打交道的隐性采访中,要争取得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支持与协助,以确保记者的人身安全。有时,记者自行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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