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类型的侵权行为起诉过网景公司。当搜索用户访问网景公司的页面,并输入〃花花公子〃这个搜索项时,他们会看到并非由花花公子公司发布的网幅广告。刚开始的时候,起诉被驳回了,但是经过上诉之后,又被批准进入法律程序。当形势变得明朗化,案件一定会在2004年初进行庭审时,网景公司很快主动要求和解,因为它明白自己很可能会输掉这场官司。
就在差不多这个时候,Google也提请诉讼,要求美国地区法院宣布它的AdWords服务条款是合法的。采取这种先发制人的方式是非常合理的,因为公司可以预见到花花公子一案的裁决会诱发一系列针对Google的类似诉讼。
Google对法律纠纷的预见完全是正确的,而美国窗帘是第一家为此起诉Google的公司。这家公司在2004年初起诉了Google。同年5月,沃伦·巴菲特(WarrenBuffett)旗下的一家联合汽车保险公司Geico也以类似理由起诉了Google。这两个案件都还在进行过程中,法庭在初审时,曾经做出过偏向Google的裁决,但是,在海外的案件审理中,Google面临着更加苛刻的标准。不管这些案件最后的结果如何,他们都是笼罩在Google经营模式上的阴云,同时也使我们能够更深刻地理解Google的经营方式。
商标法对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规定得非常明确:任何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来迷惑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在这个案子里,美国窗帘公司宣称Google鼓励非法行为并从中牟利。Google反驳说自己不过是一个中间环节,不应该为这样的行为负责。公司同时还强调Google只是一系列计算机算法,它是以不带任何偏见的方式运行的。
在被控告之前,Goolge曾经针对个案,有选择性地禁止了一些商标关键词(还记得吗?Google确实应公司要求,同意禁止美国窗帘公司某些关键词的出售)。但是2004年4月,公司发表了一份服务条款说明,宣布它现在开始出售任何商标关键词,不管是什么。尽管对这一举措的官方解释是〃为了提供更好的结果〃,这份声明很明显是一个精心策划却存在风险的法律保护措施。因为,如果公司要采取〃我们只是中间环节〃这个立场来在商标争端中为自己辩护的话,它当然就不能被发现有选择性的保护某些商标,而不保护另外一些。
许多考察Google公司文化的人此时都发现,其宣称的〃不作恶〃信条现在到了经受考验的时候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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