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三月,籍隶福建同安的吴光彩决心为参与张标复兴天地会活动而被处决的好友张阿秀报仇,又邀约吴基到陈潭索内商谈结拜天地会。四月,吴光彩、吴基和张标案内逸犯王都、张英、吴刊等齐至陈潭家内共同结拜天地会。随后,陈潭等又分头纠人入会,旋被拿获'56'。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福建水师提督兼管台湾总兵事务奎林和他的继任哈当阿向清廷相继奏报了台湾复兴天地会的活动。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刑部在议复此案时,将它作为典型案例,并拟出了上述条款。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初,哈当阿在关手续获陈潭等复兴天地会案内逸犯廖喜、吴番的奏折中,就援引了这条“新例”。哈当阿称:“新例内载:台湾匪徒复兴天地会名目,其未纠党羽或听诱被胁而亲非良善,俱拟绞立决等语。此案廖喜、吴番素与匪徒交结,致被诱胁入会,其平日之非良善已可概见。廖喜、吴番均应照例拟绞立决。”'57'这是大清律第一次写进禁止天地会名目的条款。律中“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
这个“旧例”系指正式写进雍正年间《大清律集解附例》中的康熙年间现行例,即“凡异姓人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不分人数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清朝统治者以为,复兴天地会的活动,数年之后即可平息,可是,不但此风未息,而且到嘉庆年间,闽、粤等省竟蔚然成风,以至嘉庆朝又不得不对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专指台湾的条文改为泛指“闽粤等省”。
嘉庆四年(1799年),福建巡抚汪志伊在向清廷奏报天地会源流时提出,天地会起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58'。可是,大清律明文规定禁止天地会名目却始于乾隆五十七年。可见,乾隆五十七年以前相当长的时间里,大清律中有关禁止歃血结盟的条文也是针对天地会而来的。因此,把天地会同聚众结盟的“谋叛”活动截然对立起来是不对的。我们从清初到乾隆末年大清律有关歃血结盟条款的规定及其演变可以看出,天地会和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的政治活动是一脉相承的。由于天地会活动极其秘密,它又以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作为结会仪式,因而清政府很长时间并没有发现天地会名目,往往把它和歃血结盟活动看成一回事。即使林爽文天地会大起义之后,《大清律》已经载有严惩天地会条款,清政府在处理许多天地会案件中,仍然接引《大清律例》中所谓“凡异姓人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之类有关“谋叛”条款或“闽省民人结会树党,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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