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权的公民有权向领地内的自由民额外收缴税率不超过帝国税率五分之一的农耕税和贩卖税。
11 拥有领地使用权的公民有权遣散领地内的自由民,有权在报审后颁布适用于领地内的法规。
12 公民有权拥有一定数量的护卫,但不得装备军用铠甲及远程武器。
13 公民有权随意宰杀其拥有的牲畜。
14 男性公民有权拥有复数个配偶。
15 公民有权放弃其所拥有的公民身份和爵位成为自由民。
自由民权
1 自由民在足量缴纳税款的同时有权通过耕作或贸易积累财富。
2 自由民有权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房产。
3 自由民包括现金和房产在内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4 自由民可以通过契约方式雇佣其他自由民。
5 自由民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护。拥有自由民身份的人不得被作为奴隶交易。
6 帝国境内除皇宫、皇帝寝宫、公民居住区、其他自由人或公民拥有的耕作区及部分因性别、传统、风俗、军务、机密等原因不得进入的场所之外自由民可以进入任何公共区域。
7 自由民有权怀疑另一位自由民有罪并要求仲裁机关对该自由民进行调查。若结果为另一位自由民无罪,则发起调查的自由民将被流放。
8 自由民有权驯养肉畜,并宰杀食用。自由民有权报备驯养耕畜,但不得私自宰杀。
9 自由民有权拥有配偶。
10 自由民有权以作物抵缴农耕税。
公务权
1 担任公职者有权执行帝国法令、政策。非特殊部门不得阻挠。
2 担任公职者有权临时强制征召自由民配合执行公务。
3 担任公职者有权申报公务支出。
4 担任公职者有权向皇帝或上级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5 担任公职者有权按需进入皇宫、公民居住区、其他自由人或公民拥有的耕作区及部分因性别、传统、风俗等原因不得进入的区域执行公务。进入皇宫及公民居住区需提前报备。
6 担任子爵级及以上级别公职者有权任命私人秘书。
7 担任公职者有权获得一定财物作为劳动报酬。
二身份与义务法
1 所有帝国成员应当无条件效忠于帝国皇帝,誓死扞卫帝国皇帝意志与帝国法律尊严。
2 帝国境内人民除皇室成员外分为公民和自由民。公民拥有自由身份、爵位和相应权利,自由民拥有自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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