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民之间的比例并不是人们随随便便确定的,而是由于国家的性质必然产生的结果。我们还可以看到,由于两个外项之一,即人民,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复比每增加或减少一次,单比就要跟着增加或减少一次;但是,不论是增或是减,每一次都非要改变中项不可。我们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唯一无二的绝对的政治制度是不存在的;按大小来说有多少个不同的国家,在性质上就有多少种不同的政府。
如果说人民的人数愈多,人民的意向和法律的关系便愈少,那我们就要研究是不是可以这样类推:行政官的数目愈多,政府便愈没有力量。
为了要阐明这一点,我们就需要指出每一个行政官的身上是具有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的:第一个是倾向他自己的利益的个别意志;第二个是专门以维护执政者的利益为目的的行政官的共同意志,这种意志可以称为集团的意志,对政府来说是普遍的,对国家(政府是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来说是特殊的;第三个是人民的意志,即主权者的意志,这种意志无论对作为总体的国家或者对作为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政府来说,都同样是普遍的。在一个十全十美的立法机构中,个别的特殊的意志几几乎是没有的,政府固有的集团的意志也是十分次要的,因此,作为主权者的全体的意志是衡量一切其他意志的标准。反之,按照自然的秩序来说,这几种不同的意志愈集中,它们便愈趋活跃;全体的意志始终是最弱的,集团的意志是居于第二位的,个别的意志是胜过一切的;所以,每一个人首先是他自己,其次是行政官,然后才是公民。这个次序的先后和社会秩序的先后是恰恰相反的。
阐明了这一点以后,我们再进而假定政府是掌握在单独一个人的手中的。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的意志和集团的意志便完全地结合在一起了,因此,集团的意志也就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的强度。由于暴力的使用要依靠这种强度,由于政府的绝对的权力就是人民的权力,是始终不变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说,最活跃的政府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掌的政府。
反之,把政府和最高的权力结合在一起,以拥有主权的人民为执政者,有多少公民就委多少行政官,这样一来,集团的意志便同全体的意志完全混淆,不能够象全体的意志那样活跃,并且还让个别的意志各行其是。所以,尽管政府的绝对权力没有任何减少,但这样的政府是最不活跃的。
这些法则是无可争辩的,其他的论点只不过是用来阐明它们罢了。举例来说,构成一个集团的各个官员就比构成一个整体的各个公民活跃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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