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抗。朱又对着张的头部连击几下。慌乱中的张强找不着反击的工具就连声呼喊:“救命啊!救命啊!”这时打红了眼的朱志宏猛地扑了上去,用右手去堵张强的嘴,结果手被张咬伤。两人正扭在一起搏斗时,高丽霞拿起事前准备好的跳绳窜上去将绳扣套在张的脖颈上,并将绳索一端递与朱志宏,高自执绳索另一端,两人合力一拽,当即将张强活活勒死。后高、朱两人用绳将被害人的尸体捆成胎儿状,用编织袋包住死者头部,再用床单裹住尸体,商定晚上再作处理。当晚10时,高、朱同到城关河滩寻找匿尸地点。见无匿尸场所,高丽霞提出把尸体拉到离城关约10华里的金山水库掩埋。两人返回朱的住处,将被害人的尸体装入麻袋内,捆在自行车后架上,乘夜深下雨之际运到水库边,然后将尸体踩入水库边的淤泥下,并在尸体上压上两块石头,又用跳绳把石头与尸体固定在一起。返回途中,高丽霞把被害人的凉鞋、眼镜、手表扔到河里,事后,两人又一起销毁作案工具……
这一切当然都是徒劳的。不久,事情败露,高、朱双双落入法网,坦白交待罪行,带着公安人员到匿尸现场挖掘出被害人尸体。
一审判决判处高丽霞死刑,朱志宏无期徒刑,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高以不是本案主犯,尚能坦白认罪且有一定悔改表现和量刑过重,朱以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而未能得到从宽处罚为由,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认为上诉人高、朱共同预谋,报复杀人,将被害人张强活活勒死,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又在作案后匿尸灭迹,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本案主犯,其上诉不是主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原判在对朱处刑时,已考虑到在羁押期的表现,已予以减轻处罚,故朱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审判长宣判:一、二人上诉无理,予以驳回。二、高丽霞改判死缓二年。
张强玩弄女性,流氓成性,这自有法律来惩罚他。高丽霞虽遭他侮慢,但也不能私自以报复手段来代替法律。若这样,到头来法律是不会饶恕报复者的!事实已经作出并将继续作出证明。
11 被夺情者的枪声
邵立芳曾是B市检察院的一名女检察官,现在却是女子监狱里关押的一名囚犯。
从女检察官到囚犯真是从“天堂”掉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