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宋案真相》,《辛丙秘苑》,第3页。
[124]《京师警察厅总务处公函》(公字第80号,1914年4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801724。
[125]《临时大总统令》(1913年7月16日),《政府公报》第430号,1913年7月17日,第311页。
[126]《临时大总统令》(1913年7月17日),《政府公报》第431号,1913年7月17日,第341页。按《盛京时报》评论此项任命之用意云:赵秉钧为宋案之重要嫌疑犯,经沪厅迭次票传,抗不到案。现见舆论攻击益甚,弹劾案又将提出,袁总统不得已免其本官。又恐赵免职后沪厅票传益急,终须赴沪一行,因任命为步军统领兼办巡警事宜,一可示赵与宋案毫无关系,一可借此抗传。惟闻国会议员以步军统领衙门非法定机关,共和国家更无存在之必要,且赵既为宋案重要嫌疑犯,自应免官之后赴沪备质。闻日内拟提出此项质问书云。见《赵秉钧为步军统领之由来》,《盛京时报》1913年7月24日,第3页。
[127]《大总统令》(1913年10月10日),《政府公报》第515号,1913年10月10日,第240页。
[128]《大总统令》(1913年12月16日),《政府公报》第583号,1913年12月17日,第1920页;《大总统令》(1913年12月18日),《政府公报》第585号,1913年12月19日,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