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启蒙如此才会导致社会集体中理解和意志的结合,进一步是各部分的精密合作,最后才是整体最大力量的实现。所有这一切是我们需要一个法律起草人的原因。--------【原注1】此一词汇,我知道,不仅适用于贵族制或民主制,还一般地适用于任何由一般意志也就是法律主导的政府。如果政府要是合法的,它就不能与主权者合并,而只能是其雇员。在此情形下,君主制也是共和国。在下一册书中,我会有更清楚的论述。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七章
宪法起草者
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原注1】。大概,只有神氏才能为人起草宪法了。
为了定义一个政治家和王者,帕拉图基于权利在他的对话录《国家公务员(TheStatemans)》中进行了推理论述,而卡里古拉大帝也以事实对之求证;但是如果伟大的统治者都非常地稀少,我们又能对伟大的宪法起草者说什么呢?宪法起草者要勾画出一份蓝图,而统治者不过是亦步亦趋而已。宪法起草者是机器的工程师,而统治者是机器的组装操纵人;孟德斯鸠说,当一个社会诞生的时候,是共和国的领袖建立了机构,其后,是这些机构为共和国产生新的领袖。
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一句话,他要能够剥夺人的所有而回馈以他从所未知的崭新力量,这种力量必须没有集体就无力施为。这种自然资源的剥夺越是彻底,回馈的力量就越巨大而持久,而新生的机构就越强大而完善。如果公民没有集体中的他人就变得一无所成渺小无力,如果整体获得的资源大于或等于所有个人的自然资源的总和,立法也就达到了最高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