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没有发生过那种关系,更谈不上企图杀人灭口之说。你们是执法知法的,为什么要相信这位女人,而不相信当事者的陈述?女人内衣内裤一般都是偏紧的,难道使用过程不作兴断带扯开么?这里有女警官,你们家里也有娇妻爱女的,最好回去走访一下再来审我!”
“好一个历害的女播音员!”审堂乱作一团,都交头接耳讨论被审对象异常的口供……
十一
我被关押了足足半年,也许公安部门实在难以从我嘴里掏出什么,经检察院公诉,初级法院审理后报中级法院核审。根据目击者提供证词和物证,认为强奸罪基本上能够成立。可是女方矢口否认,因此强奸罪依据不足,只能判强奸未遂。但受害一方对自己的裤衩、奶罩被扯破,且断口新鲜,竟一概持否定的态度。说是使用过程时扯开的,这也许有某种巧合。但一般来说奶罩连接带、裤衩同时扯开,其可能性实在微乎其微。可也不能说绝对没有。这些法官大人和司监人员把一个年轻女孩的粉红色的内裤、奶罩传过来翻过去,这个摸摸,那个嗅嗅,如果说她们在审理案情,还不如就人见人爱的女播音员最敏感最隐私的部位用物有点爱不释手,浮想联翩,假如他们拿的是小脚老太婆又长又臭的裹足布又将如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鲁冠方冲动所致的暴行并非是个案,而是导出一般缺乏道德素养男人的心态。
经过法官和法律专家认真而严肃的论证,强奸和通奸都可以排除。因为男女双方都不肯承认自己是致害者或者是受害者。那么目击者看到一对完全赤裸的人叠在一起怎么解释呢?问题是这下目击者巧恰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歪曲事实真相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那么又谁证明她提供证词是完全正确的呢?因而她的口供只有参考价值而不能成为结案的依据。因为女被告当时在洗漱室洗澡,在换装时有可能把脏衣物事先掷在床上。即使通奸,发现在准备阶段而没有在实质性阶段时,也只能说通奸未遂。而通奸、或通奸未遂是过是罪,什么性质,应适用什么刑款,这正是我们法律的盲区,也是司法上的苍白点,那只得移交给社会公德或什么乡规民约来制裁了。
我已被无罪释放,但这半年牢狱之苦谁来补赏?那只有老天爷才晓得。我首先考虑的如何讨回公道。
我检点行李,因为东西都存放在播音室。书籍的部分作业早被母亲带回月亮湾。眼前是王大爷探望时给我带来一包环形凹的熟土和朱小妹给我治水土不服的一包抓药。我把这两样东西用牛皮纸包成沉甸甸一包。放进网兜,告别了狱友和打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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