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基本的问题或许是欺骗是否是获取新闻最好的途径。“幻景”旅店系列报道的记者之一泽克曼对此持肯定的看法。她说隐身报道是比“其他现有的任何技巧都有效的获取事实真相的手段。其他人主张欺骗应当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一招”。曾经作过电视记者,如今在教授伦理学的海曼说,隐身报道“在通过其他方法获取新闻行不通时是一个令人惊奇的手段,当更传统、更诚实的手段经过考虑,出于法律原因而被摒弃时,当新闻本身十分重要,必须让公众知道时,欺骗是正当的,作为记者,我们的工作是告知,而不是隐瞒。”
成熟的隐性采访道德观
以下是香港岭南大学意见调查研究部于1999 年10 月撰写《传播操守与自律机制意见调查》 。其中就采用哪一种机制可有效解决传媒的操守问题调查众多媒体人士。
第一位人数所占百分比 第二位人数所占百分比 第三位人数所占百分比 第四位人数所占百分比
政府成立评议会 38 3。9% 78 9。8% 308 62。7% 45 76。3%
加强业界内部自律机制 506 52。2% 279 34。9% 83 16。9% 2 3。4%
成立非政府的媒体监察组织 341 35。2% 408 51。0% 60 12。2% 4 6。8%
其它 85 8。8% 35 4。4% 40 8。1 8 13。6
总数 969 100。0% 800 100。0% 491 100。0% 59 100。0%
调查结果显示,52。2%的人第一选择是“加强业界内部自律机制”,34。9%选择该机制为第二可取机制。35。2%的被调查者选择“成立非政府的媒体监察组织”为最可取机制,51%则认为该机制的作用应排在第二位。可见,真正有效的媒体规范机制是在自律与他律相互作用中寻找一种平衡,成熟的新闻道德观其答案不是唯一的,是否采用隐性报道的方式,是在道德、法律与事实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对于隐性采访,“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以而为之’。” “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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