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四个传媒业社团,即香港记者协会、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香港摄影记者协会、香港新闻工作者协会,于9月19日少有地联合起来召开“新闻界操守论坛”,准备以自律的方式避免政府监管传媒。2000年6月18日,由“四会”经过多次协商形成的《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公布,多数香港传媒对这个《守则》表示支持,考虑将《守则》列为员工的参考文件。
有人认为,如果放任媒介自由运用隐性采访手段,可能会使记者偏离理性的自律,走得太远,由此招致他律限制这一消极后果。据新华社报道,2002年3月,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代表呼吁全国人大立法规范“电视暗访”行为,防止“偷拍”手段滥用,侵犯个人隐私。六十五岁的人大代表、血液病专家翁维权牵头提出的这项建议征集到三十四名人大代表签名。翁维权说:“大家都觉得‘电视暗访’已出现泛滥苗头,到了立法规范的时候了。”
翁维权对“电视暗访”在加强新闻监督、破获违法案件方面的积极作用予以肯定。他说:“在很多情况下,为了搜集违法犯罪的证据,需要采用‘偷拍’等隐蔽手段。但从现在的法律条文看,既没有对这种手段的合法性给予肯定,也没有否定,处于合法、非法之间。”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哪些部门可以采用这种技术手段,哪些部门不能使用,以及可以在哪些范围使用。这种状况,使“偷拍”很容易被不当利用或将使用范围扩大到无关领域,尤其是个人生活领域,使人失去安全感。翁维权担心,如果任由“偷拍”手段进入人们的生活,会使大家人人自危。
1954年,国际记联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第四条规定:“只用公开的方法获得新闻、照片和资料。” 虽然这只是个自律性质的文件,但反映了一种对新闻自律的认识。我国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有规定:“要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要求。” 这个规定无论如何不可理解为提倡偷拍偷录的采访方式;而且还隐含着不提倡隐性采访的意味,因为在那种情形下,被采访者被剥夺了“声明或要求的机会”。
在我国,媒介正在享有越来越多的自由,记者的隐性采访在面对众多的自由时,能够理性地进行自律规范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因为“自律的媒介最自由”。
第二部分第9节 国内外自律规范
据有关部门对四十个国家新闻职业道德标准的统计,大多数国家没有禁止偷拍暗访,但特别强调只有在最为必要的情况才可以使用。其实,在这个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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