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律相互交织,并主要取决于道德选择的灰色地带,记者每一次都会面对新的道德选择。但单纯或主要依据记者的智慧做出的决断并不总是正确和可靠的,对隐性采访的滥用足以使整个行业面临危机──立法的限制、公众的抛弃和自我的审判。所以,在新闻业较为成熟的国家,一般都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自律机制,这种机制一般分为社会、行业、单位几个层次,甚至一些栏目也有自己的自律准则。
我国新闻业的组织管理机制是较为健全的,但也存在媒介自律原则过于宽泛的不足,关于隐性采访可资引用的明确规则几乎没有。
作为新闻单位,报社、电台、电视台应该制定更为详尽的制度和程序。在国外的一些媒体,通常都有一本详尽的介绍岗位制度程序的手册,既作为内部人员的运作和奖罚依据,又作为新人加入的教科书。
一、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遵守新闻业的规范》
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遵守新闻业的规范》中有如下方针值得参考(供记者判断采访中的欺骗行为何时是正当的):
l 当获取的信息极其重要时,必须对公众利益至关重要,例如揭露高层人士的重大“决策失误”,或阻止对个人的严重伤害;
l 当获取某信息的所有其他手段都告无效时;
l 当当事的新闻工作者愿意透露欺骗的事实及其原因时;
l 当当事者及其新闻单位运用足够的时间、资金和出色的技巧是为了全面追踪报道一条新闻时;
l 当以欺骗手段揭露出的信息所制止的伤害大于欺骗行为带来的伤害时;
l 当当事的新闻工作者经过意义深远、同心协力和深思熟虑的决策过程,对以下事实进行了掂量时:
a. 欺骗人受骗的结果(长期的和短期的);
b. 对新闻业可信性的影响;
c. 行为的动机;
d. 欺骗行为与编辑任务的关系;
e. 该行为牵扯到的法律;
f. 论证和行为的连续性。
规范还提出了几条不能被用于证明欺骗行为合理性的标准:
l 获得奖项;
l 以较少的时间和较少的新闻来源获取新闻;
l 由于“别人已经这样做过了”而这样做;
l 报道的主题本身不道德。
许多国家都有针对新闻业不同媒介形态的带有伦理评议性质的自律组织,并制定了针对性极强的行业自律规则,这是值得我国新闻业学习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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