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ITC)《节目准则》
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ITC)是根据1990年广播电视法规定成立的专事负责全英商业电视机构管理的半官方组织。它制定的《节目准则》为所有已获执照的商业电视公司所遵循,详细而富有可操作性。其中,对隐性拍录有如下规定:
使用隐蔽麦克风和隐蔽摄像机:“只有当隐蔽采访能够确立内容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只有当内容本身重要而且有利于公众利益时,才被允许使用隐蔽的麦克风和隐蔽的摄像机去获取未被告知人的声音和图像。当制片人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时,必须获得持牌人的最高节目负责人等的明确同意,才可以录制这些内容(无论是否准备播出)。在这些秘密录制的内容播出之前,必须再次获得持牌人的最高节目负责人等的明确同意才可以播出。无论该素材是持牌人自己的,委托制作的,还是从外部得到的,本规定都适用。持牌人必须对每一次向最高节目负责人等咨询的过程以及对录制和播出的此类任何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如果持牌人没有能够随时进行记载,独立电视委员会可以因此进行处罚。”
这种严格的自律规则和解决问题的程序对于我国的众多电视台来说,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参照标准。在这方面,我国香港地区的运作也较为健全,如1998年,香港广播事务管理局就曾通过了辖下投诉委员会的建议,依据香港《商营电视业务守则———节目标准》就两家商业电视台的节目向两台分别罚款:亚洲电视在节目中引导陈健康详谈其私生活、性需要,同时表示对妻子与两名儿子去世满不在乎,并大幅报道有关内容,被广管局处以10万港元的罚款;相形之下,无线电视在同类报道的内容和篇幅方面虽也有不当,但处理手法较为克制,被轻罚5万港元 。
三、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
国内新闻单位在对隐性采访的规制方面已有涉及,2000年5月,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曾出台《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八条第八款规定:
“特殊情况下,为了党和国家利益、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才允许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事前应向部门领导汇报;来不及汇报的,采访完毕后立即报告。”
这是公开见到的新闻单位制定的有一定操作性的相关程序规则。但大部分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媒体,制定的规定要么过于宏观,要么过于细碎,针对像隐性采访这样记者面对的具体问题的可操作性规定不多。倒是一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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