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不要以为目的的不同,就可以跨越法律的界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以为自己是为了工作而做出有违法律的行为,就可以网开一面,逃脱法律的制裁。法律是不管导致这种行为发生的目的是为哪般,违法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不能只为了获取更多的影像资料而从事非法的活动,不能以目的的正义为借口而越雷池一步。比如,为了揭露色情活动,记者自己去嫖娼,这种做法,虽然没有触犯法律,但却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范围,因此,是无论如何都不可以的。《焦点访谈》1994年播出的《触目惊心假发票》,在采访时,记者就保持“君子动口不动手”,至始至终没有掏钱购买假发票,因为贩卖假发票是犯罪行为,购买假发票也违反了法律,虽然记者的动机是揭露这种犯罪行为,但法律看的是结果,而不是动机。
图16:假账目
2001年,某著名媒体播出暗访节目《亲历盗墓》。两名记者为弄清西安市面上非法倒卖文物的情况,乔装成文物贩子,跟随盗墓贼偷拍了一座西汉古墓被盗掘的全过程。然后记者以14000元买下了这次盗墓掘出的13件西汉时期的文物,献给了省文物局,盗墓贼闻风而逃。在最后,记者虽然将买来的文物献给了当地文物局,但是他的这种行为显然已经超越了法律的界限。
第四部分第16节 隐性采访与公民的隐私空间(1)
为了检验海关的安全检验能力;美国一电视台的记者避开海关检查;将15公斤贫化铀带进了美国。美国国家安全局的发言人如此批评该行为:“记者不能仅仅为了向读者说明这家银行的安全保卫不到家而去抢银行。”
在以上事件中,记者携带贫化铀的行为实质上已触犯刑律。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如何才能把握好法律的界限?这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理论研究者一直关注的热点。有一种观点认为,隐性采访之所以成立,是源于“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并以言论和出版自由作为记者行使采访权利的理论依据,认为隐性采访“实现新闻批评、舆论监督的职能”,可以“推动社会进步”,断言“隐性采访作为新闻工作者依法享有和行使的采访权利的一部分,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对方是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或者记者的违规是出自善意的“舆论监督”,记者的偷拍偷录就变得合法了。“对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及行为,可以运用偷拍偷录等方式实施舆论监督”,例如“贩毒者及其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偷拍偷录的资料不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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