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的敌人》中有一句经典的对白:“别抬头!”一抬头就被监视了,这当然是一种艺术的夸张,但也表达了我们对现状的一种忧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众传媒得到空前发展,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开始出现了各类热衷于刊登名人私生活的小报。曾有一句话作过如下描述:“小报上绘声绘色的细节,只有在人家卧室里偷偷呆一夜才会知道”。近几年大众媒体的长足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媒体有了更大的自由,使得隐私权成为社会瞩目的现象。
1979年,联邦德国作家瓦拉夫使用假名以记者身份在图片社工作,之后他写出《揭露者》一书描述了在图片社的经历。1981年图片社对瓦拉夫提出起诉。由于该图片社“无视报刊的义务与责任”,法庭没有追究作者,但法官们禁止瓦拉夫报道当时他对图片社的编辑的家庭生活进行访问时的情况,法官认为:与报刊职业这一专业领域相比,员工的私人领域应该在公众面前得到更多的保护。瓦拉夫对家庭生活的访问侵犯了图片编辑的隐私权。
“隐私权”一词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期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发表的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至今已成为一项公认的独立的人格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在将隐私的概念定义为“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一般来说;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个人空间隐私权:包含个人的物理空间和心理空间不受侵扰的权利。具体言之,有搜索扣押、侵入住宅、噪音、强迫收听收看等议题。
(2)信息隐私权:包含个人资料和通讯不被揭露的权利。具体言之,在个人信息方面有个人肖像、声音、过去经历(尤其犯罪记录)、医疗记录、财务资料、一般人事资料、犯罪被害人资料、招致误导的情节等课题;在通讯隐私权方面有测谎、邮件、通话等面向的讨论。
(3)个人自主性隐私权:即个人私生活的自我决定权,包含生育、家庭和个人切身事务等三方面之自主权。具体言之,生育自主性包括避孕、中止怀孕、怀孕和生育、强制绝育、代理孕母等议题;家庭自主性包括子女教养、结婚与离婚、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议题;个人自主性包括性行为、猥亵行为或物品、药物使用、个人形象、个人姓名、自杀和安乐死等方面的讨论。
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有隐私权概念,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将侵犯隐私利益比照侵犯名誉权判案的。中国传统的民族文化中此意识相对薄弱:家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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