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细节,因为这属不必要地侵犯坎贝尔的隐私,而且在发表这些细节时没有任何重大公众利益理由对这种报道行为进行支撑。英国伦敦高等法院于2002年3月判坎贝尔胜诉,获得3500英镑赔偿。《镜报》表示会上诉,并认为因为赔偿额偏低,这一点说明法官并不认为报道严重侵犯了坎贝尔的隐私。
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的情形
20世纪60年代,美国侵权行为法专家William Prosser在研究了200多个案例的基础上发表了公认的权威论文《论隐私权》,将隐私权分为四种:盗用,侵入,私事的公开,公共误认(我国法律一般把盗用归入姓名权、肖像权侵害,把公共误认归入名誉权侵害)。这成为后来对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如下行为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1)不合理地侵入他人的私密领域;(2)窃用他人姓名与肖像;(3)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私生活;(4)不合理的公开,以至于公众对他人产生错误印象。
关于暗访侵犯公民的肖像权,本章有专节论述,这里仅就其中第一,第三和第四项进行论述。
1.不合理地侵入他人的私密领域
被告要承担(以身体或其他方式侵入)原告独处状态、私人生活和事务的责任,如果这种侵入对一个理性人来说是极具冒犯性的。侵入的形式是多样的,例如:不经许可进入原告的房间或病房;非法搜查原告的身体或财产;窃听原告的电话;使用机械装置观察原告在自己家中的私人活动;开启原告的邮件;持续不受欢迎的联络或密切的身体接触。
在英国,戴妃案促使英国独立广播节目委员会制作了1998年《电视节目准则》。2002年4月4日,法国最高上诉法院判决“戴妃车祸”一案的9名摄影记者杀人罪名不成立,但是这9名记者立即被卷入侵犯隐私权的指控调查。因为在车祸发生后,他们对汽车内进行拍摄。私人轿车属于个人隐私空间,偷拍车内人物的活动这一行为与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器一样,易被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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