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获得补救。”侵入所指向的必定是他人有权保持私密状态的事物。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观察报道对象,以及调查或复制非私人性的记录都不是可以指控的行为。但是侵入普通人的私人领域是极具冒犯性的,必然会遭到强烈反对。
(2)不论隐性采访内容如何。采访行为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即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不管所获材料和信息的内容如何。
(3)隐性采访所获材料原件是否具有产权性质。在美国,侵犯隐私权行为被称为“闯入”或“侵扰”。美国法律规定,记者若拥有本属于别人的材料原件,受到控告即可立案,称之为“转换理论”,所谓转换是指把别人的产权非法转换为自己所用,这属于产权法范畴,记者实际占有材料原件实物时即构成侵权。
新闻活动中,为了满足部分受众的感官刺激,少数新闻工作者往往就忽视了报道对象的隐私,从而引起新闻纠纷。因此,新闻报道应该在维护个人合法隐私前提下进行,落实好“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因为,隐私权受保护程度的高低,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及文明程度。作为新闻工作者,要要树立起维护公民合法隐私的意识,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时候,以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和自己的良知把握好“揭秘”尺度,以防侵害别人的隐私权。如果一定要涉及个人隐私,那尽可能要经过本人书面授权许可及相关许可证明后方可刊出。
第四部分第17节 名誉权:隐性采访的软肋(1)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关于是否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这就是一般认为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归结为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新闻侵权作品必须有特定的指向与新闻侵权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三个要件。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闻侵害名誉权被称为“新闻诽谤”,香港的《诽谤条例》连同各种判例体现的原则,构成香港诽谤法。按《香港基本法》规定,这些法例在香港回归祖国后继续有效。新闻诽谤,也就是新闻媒体发表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或言论,侵害名誉权。对于新闻诽谤,原告人只须证明:一、新闻已经发表;二、针对自己;三、有损害自己声誉的内容,法院即应受理起诉。其中并不涉及新闻中的事实是否真实,证明新闻真实(justi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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