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ion)只是被告人对诽谤指控的抗辩(defence)理由之一,当然是最重要的抗辩理由。
考虑到新闻侵权和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特殊性,在这里把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划为五个要件: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受损的事实、新闻侵害名誉权作品有特定的指向、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与名誉受损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1。存在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新闻必须已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开发表。即只要报刊已出版发行,电视、广播节目已播出,并已被受众所接收到,便可视为已传播出去而可能造成侵害名誉权事实的成立。但登载于《内参》上的材料不构成名誉侵权。1998年《解释》第二条:“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成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权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可见,法律明文禁止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三种:新闻侮辱行为、新闻诽谤行为和新闻宣扬他人隐私行为。 名誉侵权的认定,既可以是作品的语言带有侮辱性所致,也可以是内容上的失实造成,两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成立名誉侵权。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明确了这一点。
2。存在名誉受损的事实
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因而名誉受损的事实应以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的名誉受损为依据。“故决定对于他人之名誉有无毁损,不仅以其行为之性质上一般的是否可为毁损名誉,尚应参酌主张被毁损之人之社会地位,以决定其行为对于其人之名誉是否可为毁损,即应为个个之具体的决定。有名誉之毁损与否,非依被害人之主观,应客观的决定之,从而人之社会评价如因之可受贬损……而为名誉之侵害。” 可见,新闻作品是否造成对受害人的名誉侵害,是以社会评价来衡量的,是一种客观存在。
新闻传播造成名誉侵权的后果往往较一般名誉侵权严重。由于新闻传播中的名誉侵权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公开传播而构成,其影响范围更广泛,程度更深刻,并且损失更难以弥补。尤其是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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