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新闻媒体,由于其易于保存性,有可能许多年后,还有人会看见新闻作品并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评价。而且,即使事后的救济,如更正、道歉、又因有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原受众范围而导致侵权影响的难以完全消弭。
因而名誉受损事实是指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对个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利影响,一般包括名誉损害、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害。
名誉损害“只要第三人知道就足以影响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害人必须通过举证和证明的方式表现出自己的损害,才有可能获得此类官司的胜诉。 精神损害即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往往是和社会评价的降低同时出现的。表现为受害人因被误解而造成精神的痛苦、怨恨、悲伤、忧郁、愤懑等情绪。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才使得受害人的心理遭受损害。
3。报道对象的特指性
侵害名誉权作品必须有特定指向,就是说所涉及的受害人能够被公众辨识、指认。“所谓特定指向,一是作者明确有所指向,二是相对人明白指的就是自己,三是公众理解指的就是某人。” 其中第三项是最主要的,因为如果没有第三人知道,就不可能造成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就不可能构成侵权。有特定的指向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在作品中作者直接指明受害人的姓名、身份等,二是受众通过作品的内容可推导出具体受害人的身份。
即使作者没有具体点出被报道者,但因为受众可以从相关新闻要素比如对背景、环境、特定时空等的描述中推导出被报道者的有关信息,使之得以被指认,这同样会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1992年胡冀超、周孔超、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这类侵权行为中,只要受害人被确认,侵权行为就成立了。
在新闻作品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特定的被批评的群体对象,因为缺乏可指认的特定对象,所以就不能构成侵权。
4。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侵权在主观动机上的表现是多样的,如报复、泄私愤或妒忌等撰写诽谤新闻侮辱、诽谤他人。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侵权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新闻侵权中,过失侵权占的比例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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