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能说这是极端不正常的。
我们不能片面的否定说司法与传媒存在矛盾。传媒与司法不仅仅是简单的监督与被监督。无论大案小案,有记者介入就能减少成为冤案的可能性。为什么媒体有这么大的力量?媒体力量源泉何在?应当怎样看待这种源泉呢?
这种力量首先来源于我国司法制度亟待完善的迫切性。今日中国,司法制度正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进行着重塑,发挥着略带稚嫩的尊严,与此同时,其本身设计和执行上存在的漏洞给腐败蛀虫提供着优越的寄生空间,司法不公使人们对法律能保证多大程度的正义公平,产生了极大怀疑甚至渐渐丧失了信心。用老百姓的语言说,法律“惩君子不惩小人”。脆弱的个人面对利用法律犯法,钻法律空子犯法的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人们只能寻找代表公众舆论的媒体,寄希望于用舆论维护自己的权利,媒体也就渐渐成为司法不公的特殊社会救济手段。
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等等因素对法官的干扰和影响,使法官真正依法律、依事实审判。而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不恰当的偷拍,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法官、给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最终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正确维护法官适度隔离的需要,是每个记者都应当重视的。
理论上,司法的封闭性使程序具有过滤的功能,排除了审判过程中非法因素的干预,使法官能不受任何势力的影响,以一种近乎绝对的权力只依法律和事实公正审判。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的法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还有待提高是其一,法官要其受制于法院行政领导,法院又受制于掌握其人事权和财权得上级领导是其二,综合此二者因素,很大程度上,一个案子的最终裁判权就不是法官一个人可以决定的了,公开审判制度没有真正有效实施,一遇到强权势力和利益诱惑的机理就脆弱,何来封闭和独立呢?
面对这种遇强就弱、遇弱则强的媒封闭、独立,长此以往将会带来的是对绝对权利的崇拜,绝对的崇拜也就是绝对的腐败。传媒介入司法监督,等于给司法过程中这个独立封闭的闷罐开凿出通进阳光的豁口,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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