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获取公司工作现场情况的罪名起诉ABC,法院最终在1996年判ABC侵犯狮子公司隐私权的罪名成立,赔偿550万美元。
在英国,英国独立广播节目委员会1998年制订的《电视节目准则》在进行电话录音与隐蔽麦克风和隐蔽摄像机时,有相当严格的规定:在电话采访录音方面,将电话采访或电话交谈录制后用于节目中要获得被采访人同意,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无法遵守上述规定,如在调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它犯罪行为时。这时,制片人必须获得持牌人的最高节目负责人明确的同意才可在节目中播出。且媒体应保存记载同意书的日志,并能够证明对随后出现的投诉采取了措施。”
基于法律的严格限制,西方国家媒体与学者对隐蔽采访和偷拍偷录通常持谨慎态度。
第六部分第29节 获取的素材涉讼的证据意义(1)
一、 新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
一般来说,新闻记者在采访中的“偷拍偷录”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偷拍偷录,是指没有征得被拍摄或录音的当事人同意以至是在他不觉察时摄录的,如果这是在公开场所对于人们公开活动的拍摄和录音,那就十分常见。我们媒体上每天都在发表这样的照片、录像。有的新闻照片和艺术照片,就是要当事人不觉察时才拍得好。这是合法的。狭义的偷拍偷录,是指明知或者估计当事人不会同意,因而拍摄者故意隐瞒甚至伪装身份、意图,偷偷进行的拍摄、录音。这种做法就比较复杂,有合法的,也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就可以确定是非法的,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通常所称的“偷拍偷录”严格来说应称之为“秘密拍录”,“偷”字难免会引出诸多争议。
因为记者的秘密拍录行为而引起新闻官司,使媒体和记者不得不投入相当一部分物力、财力和时间来应付。为了保障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同时为舆论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可以对一些舆论监督引起的新闻纠纷,在诉讼前采用“ADR”方式,使新闻纠纷很快得到解决而不至于使双方都陷入旷日持久的官司。“ADR”是指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在诉讼机制存在的前提下,对一些民事纠纷采取非对抗方式的调解、仲裁,我国的“人民调解”就属于这种方式。“ADR”原则首先是在一个法律的框架下,通过中立调解人,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使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尽量减少双方精力、财力和时间上的付出,如果调解失败再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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