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闻管理部门人员、新闻界知名人士、法律界专家、公众代表及相关人员组成调解小组,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在维护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减少冲突对抗,既尊重公民的人格权利,又尽量对舆论监督有所保护。
当诉前ADR不能解决问题时,记者就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使自己在诉讼中居于主动地位。首先的一步是记者要善于运用诉讼证据这一有力武器。
新闻记者在暗访中获得新闻素材,与诉讼中的证据本来分处两个不相干的领域。前者是记者写作稿件与编辑节目的依据;后者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由新闻素材转换为诉讼证据是因为报道者或报道对象将对方告上法庭,作为诉讼当事人一方的新闻记者将采访时隐蔽获得的资料作为反驳对方或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呈供法庭予以展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是指法院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七大类,其中的“视听资料”,就包括记者与报道对象对簿公堂时所展示的偷拍偷录资料。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2年《规定》)正式实施,其第68条引起了新闻媒体的普遍关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首先运用这一法律武器的倒不是新闻媒介。2002年4月4日,海淀区法院受理了北京市法院系统首例录音证据案。该案涉及转租合同纠纷,被告续租期满未将原告已交付的押金予以返还,原告李女士在向被告提出请求返还时,做了秘密电话录音。对李女士提交的证据,海淀区法院予以接受。2002年6月13日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李女士胜诉。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