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第29节 获取的素材涉讼的证据意义(3)
四、诉讼中偷拍偷录资料作为证据被质疑
在隐性采访中,如果暗中录音录像的素材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对方不承认,这时应该怎么办?这涉及到如何对隐蔽获取的视听资料进行法庭质证问题。
新闻媒体一方在法庭出示一段偷录的音像资料,对方当事人有权利对这个录音进行质证,是否是当时录的,是否是原始的录音带。2002年《规定》的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的时候,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证据的原物或者原件的,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同时,按《规定》的第50条,质证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有没有证明力进行质疑、说明或辩驳。如果报道对象否认录音证据合法,那么报道对象应负责举证;如果报道对象否认录音中的谈话是其本人的谈话,可以申请对其进行声纹鉴定;如果被报道者否认其在录音中的谈话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还可以申请对其进行测谎试验。 但是鉴于视听资料易于伪造;需要其它证据形式予以佐证。
在实践中防止对方否定录音证据的有效性,记者在处理隐蔽拍摄和录音时应注意:第一,保存好能证明录音手段合法的相关证据,以防证据无效。第二,在录制时尽量把谈话内容录得清楚、完整些,避免听不清所录的内容。第三,录完后一定要保存好录音的原始载体,而且不要进行删改,以防录音证据出现疑点失去证明力。
同时,记者应在暗访中保存确凿的物证和足够的人证。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在暗访中就总结出了一个科学的“证据链”:提出问题一方当事人讲述其它人的旁证物证另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有无相关的证据依据政策的界定或请权威人士做出判断。
五、偷拍偷录音像资料被法庭采信的条件
以上分析,可做出如下归纳,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被法庭采信至少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1、 音像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
值得注意的是,要把记者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同所取证据反映事实的客观性区别开,二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在质证过程中应把对证据内容的审查放在首位,并以此作为定案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再考查取证的手段及证据的来源。如证据的内容不真实或与案件无关,即使该证据的手段、形式再合法,也不能加以认定。反之,如所取证据真实再现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情况,有利于法庭查清事实,辨明是非,那么既使记者采取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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