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信息只要公民想了解;那么;政府就有义务提供。
向政府索取信息的权利主体是全体公民,有的还包括在本国国土上活动的外国人,并非只是特定人(比如新闻记者)的特权。世界各国的信息公开制度有不同形式:一种是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或信息自由法,总体地规范信息公开制度。20世纪以来,相继有芬兰、瑞典、美国、丹麦、挪威、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等国家制定了这样的法律,2000年11月,英国议会也通过一部信息自由法,已于2002年4月正式生效。还有一种是制定单项的或者特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应的信息公开事项。
公民的知情权在理论上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情形。 消极权利者;就是指那些公开发生的事件的有关信息;公民可以自由获取;国家、社会、他人只是承担不予阻碍、干扰的义务。积极权利者;就是本来是由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控制的信息;但是应当让公民知道;政府机构就承担了积极向公民提供的义务。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关于公民权利,除了言论出版自由外,还特别规定了许多国家宪法里没有的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管理、监督、批评、建议,前提当然是必须了解有关情况。
尽管知情权这一概念虽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无明文规定,但立法精神与原则却体现在各类部门法中。如定期发布信息资料是我国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统计法》、《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等均有条文规定;商品提供商也有公布相关信息的义务,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等有条文体现。
我国信息公开制度还很不完善,太多的信息处于不公开状态,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外部监督从而使国家机关内部大量的低效率和腐败行为滋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大量地产生了新闻媒体的隐性采访发挥有限度的舆论监督作用,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绝大多数有用信息由政府所掌握,如果这些信息大多处于不对外公开状态,会严重地制约经济发展。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政府、企业及公民的信用危机常常引发或大或小的社会震荡。2003年4月份,由“非典”数据瞒报致使疫情扩大并导致两位政府官员引咎辞职事件 ,就可体现出当前新闻媒体不能成为合格的社会“了望者”,政府无法通过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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