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这个“安全阀”来疏导信息、阻止与预防社会危机产生。
2003年5月12日,国务院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中的第三章规定了事件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政府及部门举报下级政府及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我们注意到,这里的措辞是“上级”而不是“上一级”,意在打破“不能越级上报”的弊端,灵活处理突发事件。政府部门有公布信息的义务,老百姓有监督其履行义务情况以确保自己的知情权,这是条例信息报告制度的本质。诸多的经验教训表明,制订信息公开制度是今后的发展趋势。而“公众知情权”理应确定它的法律地位。
目前,《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已完成;可望在2003年年底得以通过审议。 此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规定了6个基本原则: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不收费原则;自由使用原则;救济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当申请人认为其知情权或第三人认为其隐私权或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可以根据本条例申请行政复议、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旦《条例》颁布实施,公众知情权才能真正成为暗访记者应诉的有力武器。笔者注意到,这六个基本原则中有一项“利益平衡原则”,即包括记者在内的公众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随时都会与其他权利发生一定的冲突;规定利益平衡原则;优先考虑知情权。
按照规定,除条例规定的例外之外,其他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这里一一作列举,已使记者在进行暗访中掌握信息采集的法律界限。这7种例外分别是:(1)国家秘密;(2)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3)与公众无关的、纯粹的机关内部人事规划与事务;(4)商业秘密;(5)个人信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的个人信息;为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有必要公开的个人信息;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义务相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记录对象同意公开的信息;(6)政府机关决策过程中,政府机关之间或者政府机关内部的研究、建议、讨论或者审议,一旦公开会影响决策过程或造成公众混乱的信息;(7)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犯罪侦查、公诉、审判与执行刑罚,或者影响被告人公开受审判权利的信息。
第七部分第31节 抗辩事由之“公众人物”(1)
“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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