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开场所进行隐性采访争议较少,也有人指出公开场所的隐性采访并无必要,但某些被批评的采访对象面对公开采访的掩饰“表演”让人无法得到真实情况,如前文列举的咸宁工商局长,在隐性镜头前的蛮横无理与在公开镜头前的柔声细语形成了鲜明对照。但也不是说在公开场所就可以无所顾忌地偷拍,对于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场所要格外慎重。还有某些非公非私或亦公亦私场所的界定较模糊,例如私营企业的生产场所。据报道,1999年底,成都电视台记者对一家个体企业暗访时被识破,当他们和工商人员返回检查时遭到企业人员的打骂,厂家认为,记者扮成“买酒商家”暗访是一种“欺骗”行为。还有三种公共场所往往不适合隐性采访:医院的非公共区(如手术室、病房)、学校和法庭,即使公开采访,这些场所都可能涉及法律明确规定的隐私侵权。
如果在涉及三公原则(至少其中一项)的问题上进行隐性采访,一般认为是较为稳妥的,但在具体问题上也要由记者慎重考虑经过一定程序后再做出决定。
公众人物一般分为两种: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自愿的公众人物,如政治人物,影视名星等。对他们的隐私在法律上一般是保护得少些而限制得多些。另一类称之为非自愿公众人物,如劳动模范,或突发事件的经历者,或一些有特殊经历的人(一次生五胞胎的妇女)。对这部分公众人物,法律上是保护多些而限制得少些。
在法律上,有一句名言叫“隐私权到公众利益为止”,就是说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要严格划分其关系。如果只是纯粹的私人生活,如性生活,公众人物和普通人一样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但如果涉及到公众利益,这种权利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典型的案例如前美国总统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不合适”的关系就是作为公共事务受到调查。关于公众人物的例子还有一个比较典型的,就是美国前总统肯尼迪夫人杰奎琳,她受到一名摄影记者的长期跟踪拍摄不堪其苦,而把记者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杰奎琳作为公众人士,记者可以对她进行拍摄,但这个拍摄不应构成对她私生活的打扰,即“安宁生活的破坏”。因为构成了对公众人士安宁生活的打扰,记者的拍摄从此被严格限制在一定距离以外。
第七部分第31节 抗辩事由之“公众人物”(2)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目光聚焦在公众人物身上,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是一个健全社会的正常需要。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客观属性又决定了它们不可能像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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