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的侦查和审判那样缜密周详,如果在报道任何事件时媒体对一切细节都要谨小慎微、百般精确的话,新闻本身的时效性便谈不上了。同时,媒体在批评公众人物时,由于地位的局限,不可能保证决不出错,只允许完全正确的批评往往等于压制批评。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公民名誉权和舆论监督两者之间的平衡,应当区分公众人物与一般公民,对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作适当的弱化保护处理。
隐性采访涉讼时,记者隐蔽获取并披露的新闻素材哪些能够列为把“公众人物”作为抗辩事由的内容呢?
(1)政府官员的私人财产和家庭成员有关信息。
政府一定级别(如县处级以上)官员应公布家庭财产、个人收入等情况,并将这些情况存入公共档案,供公众随时查知。其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不应为隐私权保护范围,有必要让公众对这些官员的附属性人员的道德、品行、财产情况进行了解。
(2)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特别是政府官员、文体明星私生活中的不良行为。
包括违法犯罪、违纪行为、反道德行为和严重违约行为。这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个人私生活范畴,但如果对其适用隐私权保护,则必然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如政府官员长期出入娱乐场所、生活上奢糜放荡将严重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形象,冲击社会公序良俗。公众和大众传媒可以而且有责任予以公开披露,以警示社会,发挥教育作用。
(3)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
如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警察对歹徒行凶坐视不管;国家工作人员对群众遇险、遇难视而不见、见死不救;医务工作人员对危重病人放任不管、怠于尽职等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纪律制裁和舆论与道德谴责,当然不能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
(1) 正当报道知名人士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社会活动或家庭生活。
社会知名人士因其特殊成就、才能或其他特殊原因为公众所熟知和关注,他们的活动一般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对他们的生活予以披露和报道,应获得名誉权、隐私权侵权的免责抗辩权。但社会知名人士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私人生活应受隐私权保护,不得随意披露。
第七部分第32节 其它抗辩事由
一、相对特许权
“相对特许权”尤其适用于记者因暗访而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诉的案件。这一抗辩事由也被西方国家称为“新闻特诉权”。新闻媒介有权报道国家的重要活动,可以在报道中发表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